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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19 21:58:54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的检验及有关的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包括依法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的品质监督检验任务;承担省药监管理局下达的计划抽验、监督抽验和强制性抽验任务,提供全省有关产品质量公告需要的有关数据;承担本市范围内种植、养殖中药的质量监督任务;开展药品和化妆品的检验、药品质量、药检方法等相关科研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药品快速抽检工作,以及药品和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接受委托检验和提供药品、化妆品检验测试技术服务;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检验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中国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密切联系群众,充分的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紧扣本单位职能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层次地融合,推动各项职能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组织委员会的决议;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七)坚持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对本单位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

  (八)单位全体党员按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参与党的各项活动,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名,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履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本单位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等。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班子成员是举办单位任免产生,由举办单位做考核。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每时每刻召开,会议时间由召集人确定。

  2.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干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通报。

  3.事项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表决能够使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来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对“三重一大”有近半数的班子成员表示不同意见,除在紧急状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及记录,按规定定密、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

  5.会议内容除经领导班子决定可在一些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所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举办单位任免。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和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江门市药品检验所机构编制设置文件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岗位。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本单位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普通受众;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2.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享有业务技术指导权利;

  (二)服务对象能够最终靠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建立完整制度,围绕职能工作,制定工作规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察落实,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依法实施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药用包装材料的品质监督检验任务;

  (三)承担省药监管理局下达的计划抽验、监督抽验和强制性抽验任务,提供全省有关产品质量公告需要的有关数据;

  (六)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药品快速抽检工作,以及药品和化妆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的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理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领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制度条例严格审核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