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导航
产品1
分类
《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5 04:30:43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近日,《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并在全市发布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分总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护、执法保障、附则,共七章70条款。《办法》指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市住建局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考核和通报,切实打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住建局要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考核和通报,切实打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着力提升我市城市面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渐完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

  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强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慢慢地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和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逐步的提升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级城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县(区)的业务进行指导,落实定期考核和随机督查通报制度,充分的发挥督查鞭策激励作用。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做好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及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白银快办·随手拍”微信公众号、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及时依法处置投诉、举报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步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文广旅、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和桥下空间、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按照合同履行环境卫生责任;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产权单位(或产权者个人)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者个人)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体育、文化娱乐、邮政、水电暖气、通信、商业金融服务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摊点、门店、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铁路、火车站、停车场、公交站、加油(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城市内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道路范围内绿地、绿化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属区域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机关、单位和组织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越行政区划的区域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乱建、乱摆乱占、乱扔乱倒、乱贴乱挂、乱停乱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在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的垃圾、积尘、积水和积雪。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须履行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当地特色。

  城区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无法确定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由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维修、清洗。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和维护设施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

  在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实物造型等,内容应当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

  第十六条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城市街、路、巷等各类标准地名标志牌设置应规范合理,保持整齐、完好,文字完整清晰,无油漆剥落、断裂、倾斜、废弃等现象。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亮灯率达95%以上。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实行人员数量监控、设置安全员。各类疏散标志清晰,易于识别。疏散通道畅通,无障碍物。广场、道路、桥梁等合理设置防护栏及其他防护装置,管理部门加强应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

  利用公交站牌、车(船)喷涂、张贴、悬挂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垢,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各类管线、窨井盖、给排水、消火栓、电力等设施标志标识醒目,完好无破损。窨井盖、雨箅等设施保持齐全、完好,与路面保持平顺,无破损、缺失,无下沉、松动、移位,无堵塞。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第二十三条 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特定区域,供流动摊贩在规定时间段设摊经营。

  第二十四条 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垃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建筑工地封闭围挡刊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公益广告。对发生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超出设置期限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城区内主次干道视情况对三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无牌四轮电动车(货车)等实施限行,具体限行路段、限行时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城市街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规范停放,无乱弃乱放、占用绿化带现象。人行道上无机动车违规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公共区域无长期停放影响城市容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电动车、三轮车、摩托车、快递和外卖配送车辆无逆向行驶、随意穿插变道等违反交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内严禁新架设各类架空管线,已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十八条 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发现架空管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管线管理人或管理单位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临时水冲厕所,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一条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城市景观亮化管理办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景观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使用。景观亮化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城市雕塑、标志和街景小品等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完好。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水域岸坡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垃圾乱堆乱倒。河道内无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直排。水面无垃圾、无漂浮物。城市水域岸边无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取缔占用河道、水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倒污水、污物、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单位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收集、运输、倾倒。

  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无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交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不得作为畜禽饲料,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路线,不得扰民,不得与其他垃圾混装拉运或者就地二次分拣,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处置,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作业场地及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城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拆除建筑物、非居民住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环卫部门、交警部门核发的核准证件,密闭运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倾倒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市、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卫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十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清理。

  第四十一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区域,应当按照《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推行机械化作业模式,作业时间、标准、模式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市相关规定。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需要调整清扫保洁时间和保洁标准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逐步建造和设置。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居住区、道路、集贸市场等场所和设施的新建、改建,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十五条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及设施,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住建部门、环卫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相应主管部门、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筑设计企业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新建。拆除的设施,应当按照方便使用和不低于原有标准、规模进行重建或者补建。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查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违法行为直接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规定将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和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加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意味着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属于原本的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环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江苏省人大发布《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省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静脉产业园等,集中布局各类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协同处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影响。本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2003年12月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草案全文如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邢台人大发布《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30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

  日前,广西河池就《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对餐厨废弃物、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详情如下: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省长唐仁健2019年12月23日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导读:北极星环保网从红网永州站获悉,湖南《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0月27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提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近日黄山市政府为提高立法质量,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发布了《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稿指出,(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和处罚)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应当密闭运输

  日前,经东湖区委批准,东湖区纪委区监委对南昌市东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南昌市东湖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胡晓根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单位“一把手”,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管理

  据贵阳市南明区纪委监委消息:南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党总支书记、站长杨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南明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月7日,漯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新能源环卫车辆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布,江苏三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智电小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获项目四个标段。漯河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新能源环卫车辆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漯采公

  2月7日,石家庄高新区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石家庄泓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9768万元,服务期3年。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石家庄高新区环境卫生市场化服务中标公告一、项目编号:GKZB-ZC-2024001(招标文件编号:GKZB-ZC-2024001)二、项目名称:

  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国家标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

  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行业标准《智慧环卫系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智慧环卫系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再利用技术标

  项目概况: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乡镇生活垃圾收转运采购服务项目(河西片区)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铜仁市)网上交易大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01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

  2月4日,广西百色西林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公开对外招标,估算总投资11650.78万元,其中环卫一体化工程投资为1884.27万元,垃圾焚烧建设工程总投资为9766.51万元。西林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西林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的潜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月2日消息,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世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世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长春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信息数据显示,王世忠,男,汉

  2024年1月29日,重庆高新区2023-2026年城乡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管护一体化管理公布中标结果,新安洁、华富环境、左岸环境等企业分获5个标段,成交金额约1.4亿元/年,服务费3年,合计总金额约4.3亿元。详情如下:包号:1服务范围:科学大道片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882.083585

  城发环境公布,公司于近期收到河南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来的《成交通知书》,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城发城市服务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为“安阳市北关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环卫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项目编号:安北招标采购-)成交人,中标金额5.16亿元,服务期限8年。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2日,白银景泰陇鲁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110MW44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52501.248292万元中标该项目,折合单价1.193元/Wh。白银景泰陇鲁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首批11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配套建设110MW/440MWh电化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29日白银景泰陇鲁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110MW/44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如下:中标候选人第1名: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2501.248292万元,单价:1.193元/Wh;中标候选人第2名: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1月9日,甘肃能化公告,靖煤(白银)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热电”)为全资子公司甘肃靖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煤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为落实国家对火电机组“三改联动”要求及适应国家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渐增强白银热电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适应逐步扩大的生产经营规模,拟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27日,白银景泰陇鲁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110MW/44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11月29日,三峰新动力公司白银生活垃圾处理能源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工程招标,招标人为重庆三峰新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白银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设计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600吨,年处理21.9万吨,配置1台600吨/日的垃圾焚烧炉和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目前已建成投产。原供热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日前,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发布关于甘肃白银南区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项目详情如下:1、建设项目名称甘肃白银南区330千伏输变电工程。2、选址选线千伏变电站位于白银市白银区银东工业园区规划道路清河大道西,变电站用地面积约3.4867公顷。靖(远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甘肃白银平川区新建一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规模500MW/2000MWh,位于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下堡村、黄沙湾村,总投资达40亿元,由甘肃白银涪基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投建。项目拟建设3354kWh电池舱596座,3450kW的PCS升压一体机149座,储能区站用变配电舱1座,3150kVA站用变舱12座,二次中控

  一、公司简介白银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白银三峰”)是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白银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组建成立,负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管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白银市政府与白银三峰合作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垃圾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山东能源“陇电入鲁”配套白银新能源基地景泰红山100MW风电场项目已获得白银市发改委核准批复。据了解,该项目位于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总装机容量100MW,拟建设风电机组18台、机组变电站18台、110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1座(含储能)、集电线路、风电场交通道路。项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10月1日,白银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特许经营主体公开对外招标,预算金额20000万元,选定一家项目特许经营主体,负责白银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投融资,采购人与特许经营主体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选定的项目特许经营主体按期完成项目新建、改扩建和移交等工作,并授予其在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经过一个月的测试,9月26日,白银首个光储微电网试点工程,在会宁县甘沟镇大窑村下羊社投运。据了解,本次建设光储智能微电网,通过电能质量控制策略,在光照充足时,优先使用光伏供电,多余电能进行收集,按居民用电习惯,自动监测首末端电压及负荷,储能自动投入进行电压调节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