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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2-22 02:06:34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区域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12号)要求,现将征集2023年度全省地方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积极推进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鼓励各相关方热情参加区域标准的制修订,支持教育科研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等依法平等参与区域标准制修订。

  坚持标准制定高质量和标准实施高效能,加快区域标准由规模数量向质量效益转变。对接我省民政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注重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将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产出,健全和完善我省民政区域标准体系。

  紧紧围绕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殡葬服务等基本民生保障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快老年人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与城乡社区等非营利性服务业标准、“康养”概念标准一体推进,加快社区网格治理等社会治理领域标准与智慧社区建设等“数字山西”标准深度融合。

  进一步强化区域标准制定项目的前期预研,区域标准立项申报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探讨研究基础,提供科研项目立项研究、论证试验的依据,提高区域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

  在全省范围内有广泛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能够很好的满足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可以申报为区域标准项目。

  7.申报强制性区域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

  10.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共同利益;

  6.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5.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6.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省民政厅提出地方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也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区域标准立项建议,经移交至省民政厅受理。

  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标委)负责与立项建议申请人协调沟通,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4.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5.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

  8.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区域标准,应当提交获批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起草单位填报提供,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应使用A4幅面正反打印,封面统一为白色卡纸,每个项目胶装一册。电子版材料尽量采用光盘刻录的方式,文件格式建议为PDF格式。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组织省民标委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结合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做评估论证,遴选本行业、本领域实际的需求的项目。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负责汇总经遴选通过的立项建议,填写区域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word格式),形成区域标准立项申请函(PDF格式),与前述相关材料9项汇集形成完整的申请立项材料(包括纸质版和刻录光盘),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区域标准立项申请。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不是满足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有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组织做评估论证,开展立项审查,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域标准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下达区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2月26日截止项目建议收集,3月7日前完成项目遴选,3月10前完成申请立项。

  已立项的区域标准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报批稿。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报批稿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民政厅提前3个月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原因和申请延期时间。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允许超出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该项区域标准计划自动终止。优先立项的区域标准应当在3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

  区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所载明的标准项目名称、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等信息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厅确认并行文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或变更。

  项目申报的起草组成员应真实反映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体现的真实作用。参与区域标准的起草人员数量,管理服务类标准一般不超过15人,技术类标准一般不超过20人。

  起草人员应当掌握标准化政策、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至少有2名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主持或参与过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同志参加,确保标准编写的质量。